关于扶贫工作需要明确和掌握的 相关政策汇编
来源:宜宾县人民医院 院办 时间:2016-10-12 16:05:09 一、省卫生计生委扶贫工作相关要求
1.开展“五大行动:一是大力实施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扶持行动,二是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医疗能力提升行动,三是大力实施贫困人群公共卫生保障行动,四是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卫生人才培植行动,五是大力实施生育秩序整治行动。
除结合行业特点,落实相关要求外,主要载体是“八免五补助”:“八免”中与我市相关的项目: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贫困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免费巡回医疗服务(免费巡回医疗,在贫困人口集中、贫困程度较深的区域,县级要每季度开展1次,市级要每年开展2次)。“五补助”:贫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0至6岁残疾儿童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给予补助。
2.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几项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卫函【2016】193号)
建立贫困人口就医精准识别系统,建立“一站式”报销服务流程,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加快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报销工作。
3.省卫计委健康扶贫培训会部分内容
(1)就医精准识别。省卫计委已将省扶贫移民局提供的贫困人口基础数据提供给各地,要求各医疗机构建成贫困人口就医精准识别系统。要依托扶贫移民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口基础数据,有条件的医院要升级医院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查询提示。在未能实现自动、智能查询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建立EXCEL表等实现人工查询,尽快实现贫困人口就医精准识别。
(2)对住院贫困人员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符合住院条件的贫困人口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无须缴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患者需与医疗机构签订费用结算有关协议,并将其医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交由医疗机构代为保管。
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凭借协议书、患者有关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与医保经办机构、民政医疗救助和医药爱心基金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剩余部分由患者支付。
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防止垫付费用积压。同时,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于恶意逃费患者,今后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结算诊疗服务。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特别要求,务必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实行县域内就诊制度,严格按照医保报销目录使用药品、耗材,严格控制大处方、大检查、过度医疗。对全省纳入“医疗救助扶持一批”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住院就医时不得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检查检验项目。
(4)发挥医保支付主体作用。从2017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各统筹地区制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省和市(州)财政给予补助。省财政对88个贫困县补助70%,对其它县补助50%。市(州)补助水平由各地自定。
从2016年起,在中央和省财政新增基本医保财政补助中安排10元,对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100%。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5)推动优质资源下沉。通过城乡对口支援、远程医疗、巡回医疗和义诊“三驾马车”,全力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全覆盖实施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医院、二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中心卫生院,稳步提升受援医疗机构服务水平。
(6)加大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力度。做好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优先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提高政策奖励、特别扶助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帮扶工作,将计划生育“三结合”和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协调相关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资金时,重点向计生特殊家庭倾斜,切实帮助其脱贫致富。
二、市卫生计生委对扶贫工作的相关要求
建立和落实“六大制度”。建立医院减免机制,建立健全住院自费费用约束机制,建立门诊和住院特殊服务机制,建立医务人员分级分类联系制度,建立巡回医疗制度,建立预防保健制度。
此外,建立扶贫医疗救助资金机制,建立简化便民的报账制度,分别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关于填报健康扶贫信息数据收集情况表的简要说明
1.免收贫困人口一般诊疗费,涉及的金额不大,填报的是“元”。如果10元1人,只统计建卡贫困户中的患者。凡是建卡贫困户中的人口来看病,免收了的,均可填报汇总各县乡医疗机构;
2.院内会诊费,医院并未实际收取,是建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者中,县级医疗机构开展的院内会诊多少次,每次费用(如30元),则二者相乘;
3.白内障手术,只统计贫困户,每户补助1000元;
4.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是多少人,不是多少人次,发放药物是万元;
5.免费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免费巡回医疗人次,每人次多少药品,二者相乘。或者每次巡回医疗参与人次,单独汇总;每次药品多少万元,余次数相乘;
6.补助贫困农村妇女孕产妇住院分娩。3500元只针对建卡贫困户;
7.表002。各级医疗机构按实填报本院数据,县(区)卫计局汇总县、乡医疗机构数据。
四、扶贫督查工作中医疗卫生需落实与整改的问题
1.是否开展了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工作?到医院查看个人档案、姓名等认定。
2.全县医疗机构是否将建卡贫困户名单纳入医院电脑系统进行管理?是否开设就诊绿色通道或窗口?现场查看挂号窗口和出入院结算中心资料。
3.县乡医疗机构是否公示八免五补助政策,开展承诺服务。 现场查看宣传公示情况。
4.是否建立贫困人口就诊“一站式”服务。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民政救助等费用是否即时结算,是否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5.是否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先诊疗后结算”制度。查阅费用清单。
6.是否免挂号费(一般诊疗费、住院会诊费)、免住院门槛费?走访群众,查阅资料。
7.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3500元以内是否全免费,对贫困人口开展白内障手术项目是否免费? 走访群众,查阅资料。
8.贫困县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是否严格控制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药械。 现场查看,查阅5名贫困患者住院药品、耗材清单。
9.贫困人员县域内住院总费用中个人支付部分是否控制在10%以内。
现场查看,至少抽查5份贫困人员住院结算清单。
10.贫困患者县域内就诊率是否达到95%以上。
查阅资料。
11.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县级医院5人员,二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中心卫生院1人员是否全部到位并在岗。 现场查看,核对人员,查阅排班记录、医嘱单。
五、关于省上相关文件、精神
8月11日,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6〕44号),对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我们依据该文及国家、省其它相关要求,结合我市3月发的医疗救助保障方案与初步实施情况,对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关于门槛费。建议继续由贫困户自己负担。目的是降低部分贫困户存在的依赖思想,小病大病都往医院跑、往大医院跑,导致床位紧张,医院不堪重负;防止对非贫困户的不公平。但要作为自负费用之一。
2.关于预交费用。今年初的方案中提出,到乡级、县级、市级医疗机构分别预交不同的费用。省44号文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不缴纳住院预付款”。二者不一致。现在明确:按照省上要求,不交预付款。
3.关于医疗救助对象。全市建卡贫困户人口(脱贫后不再享受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如:2016年底脱贫的,2017年不再享受宜宾市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相关政策),以免加大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的矛盾。
4.关于报销比例。根据省上要求,对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给予全额报销,也就是政策范围内的费用100%报销。
5.关于报销病种。原来市里规定的是23种,国家规定的是93种。现在,对建卡贫困户不再限制病种。
6.关于门诊等是否纳入医疗救助。根据省上要求,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救助;对于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给予临时救助。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卡贫困户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7.关于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救助。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等渠道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由医药爱心基金在筹集额度内再行减免。
8.关于分级诊疗。建卡贫困户患者原则上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确需转往省、市级医疗机构诊治的,必须由县级医疗机构履行转院转诊手续,未经转诊越级诊治的,按规定降低报销比例。
9.关于“一站式”结账。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
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医疗救助等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六、扶贫医疗救助问题(宜宾县的扶贫相关政策,节选与医院相关内容)
1.问:扶贫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宜宾县户籍且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就医可以享受扶贫医疗救助吗?
答:不能。只能享受门诊挂号费减免,由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凭蓝色《扶贫手册》(没有蓝色《扶贫手册》的家庭,持由村社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并经乡镇审核盖章)和医保卡、基本医疗报销手册减免挂号费。
3.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享受的救助政策有哪些?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市一、二医院除外)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程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报销。
4.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报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①蓝色《扶贫手册》(没有蓝色《扶贫手册》的家庭,持由村社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并经乡镇审核盖章);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就医)证明;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据;④大病保险报销凭据;⑤民政医疗救助凭据;⑥医保卡、基本医疗报销手册;⑦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
5.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可享受哪些政策?如何办理?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县外医院除外)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给予全额报销,报销方式为:由所在医院医保报账室按“一站式”程序办理。
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持出院手续到就诊医院医保报账室按“一站式”程序办理医保报销政策,具体为: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②大病保险报销;③医保兜底报销。
6.问:扶贫医疗救助是否遵循分级诊疗制度?
答:是。凡违背分级诊疗制度要求,自行越级到上一级医院治疗的,不能享受扶贫医疗救助政策。
7.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住院自付部分费用超过 500元的,是否有优惠?
答:有。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符合民政救助政策)、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费用超过500元的,超出部分由所在医院按照不低于20%标准予以减免。
8.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自费费用有哪些规定?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医保政策范围外的自费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8%;凡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50%。
1.开展“五大行动:一是大力实施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扶持行动,二是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医疗能力提升行动,三是大力实施贫困人群公共卫生保障行动,四是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卫生人才培植行动,五是大力实施生育秩序整治行动。
除结合行业特点,落实相关要求外,主要载体是“八免五补助”:“八免”中与我市相关的项目: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贫困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免费巡回医疗服务(免费巡回医疗,在贫困人口集中、贫困程度较深的区域,县级要每季度开展1次,市级要每年开展2次)。“五补助”:贫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0至6岁残疾儿童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给予补助。
2.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几项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卫函【2016】193号)
建立贫困人口就医精准识别系统,建立“一站式”报销服务流程,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加快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报销工作。
3.省卫计委健康扶贫培训会部分内容
(1)就医精准识别。省卫计委已将省扶贫移民局提供的贫困人口基础数据提供给各地,要求各医疗机构建成贫困人口就医精准识别系统。要依托扶贫移民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口基础数据,有条件的医院要升级医院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查询提示。在未能实现自动、智能查询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建立EXCEL表等实现人工查询,尽快实现贫困人口就医精准识别。
(2)对住院贫困人员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符合住院条件的贫困人口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无须缴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患者需与医疗机构签订费用结算有关协议,并将其医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交由医疗机构代为保管。
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凭借协议书、患者有关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与医保经办机构、民政医疗救助和医药爱心基金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剩余部分由患者支付。
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防止垫付费用积压。同时,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于恶意逃费患者,今后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结算诊疗服务。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特别要求,务必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实行县域内就诊制度,严格按照医保报销目录使用药品、耗材,严格控制大处方、大检查、过度医疗。对全省纳入“医疗救助扶持一批”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住院就医时不得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检查检验项目。
(4)发挥医保支付主体作用。从2017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各统筹地区制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省和市(州)财政给予补助。省财政对88个贫困县补助70%,对其它县补助50%。市(州)补助水平由各地自定。
从2016年起,在中央和省财政新增基本医保财政补助中安排10元,对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100%。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5)推动优质资源下沉。通过城乡对口支援、远程医疗、巡回医疗和义诊“三驾马车”,全力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全覆盖实施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医院、二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中心卫生院,稳步提升受援医疗机构服务水平。
(6)加大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力度。做好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优先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提高政策奖励、特别扶助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帮扶工作,将计划生育“三结合”和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协调相关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资金时,重点向计生特殊家庭倾斜,切实帮助其脱贫致富。
二、市卫生计生委对扶贫工作的相关要求
建立和落实“六大制度”。建立医院减免机制,建立健全住院自费费用约束机制,建立门诊和住院特殊服务机制,建立医务人员分级分类联系制度,建立巡回医疗制度,建立预防保健制度。
此外,建立扶贫医疗救助资金机制,建立简化便民的报账制度,分别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关于填报健康扶贫信息数据收集情况表的简要说明
1.免收贫困人口一般诊疗费,涉及的金额不大,填报的是“元”。如果10元1人,只统计建卡贫困户中的患者。凡是建卡贫困户中的人口来看病,免收了的,均可填报汇总各县乡医疗机构;
2.院内会诊费,医院并未实际收取,是建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者中,县级医疗机构开展的院内会诊多少次,每次费用(如30元),则二者相乘;
3.白内障手术,只统计贫困户,每户补助1000元;
4.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是多少人,不是多少人次,发放药物是万元;
5.免费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免费巡回医疗人次,每人次多少药品,二者相乘。或者每次巡回医疗参与人次,单独汇总;每次药品多少万元,余次数相乘;
6.补助贫困农村妇女孕产妇住院分娩。3500元只针对建卡贫困户;
7.表002。各级医疗机构按实填报本院数据,县(区)卫计局汇总县、乡医疗机构数据。
四、扶贫督查工作中医疗卫生需落实与整改的问题
1.是否开展了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工作?到医院查看个人档案、姓名等认定。
2.全县医疗机构是否将建卡贫困户名单纳入医院电脑系统进行管理?是否开设就诊绿色通道或窗口?现场查看挂号窗口和出入院结算中心资料。
3.县乡医疗机构是否公示八免五补助政策,开展承诺服务。 现场查看宣传公示情况。
4.是否建立贫困人口就诊“一站式”服务。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民政救助等费用是否即时结算,是否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5.是否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先诊疗后结算”制度。查阅费用清单。
6.是否免挂号费(一般诊疗费、住院会诊费)、免住院门槛费?走访群众,查阅资料。
7.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3500元以内是否全免费,对贫困人口开展白内障手术项目是否免费? 走访群众,查阅资料。
8.贫困县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是否严格控制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药械。 现场查看,查阅5名贫困患者住院药品、耗材清单。
9.贫困人员县域内住院总费用中个人支付部分是否控制在10%以内。
现场查看,至少抽查5份贫困人员住院结算清单。
10.贫困患者县域内就诊率是否达到95%以上。
查阅资料。
11.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县级医院5人员,二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中心卫生院1人员是否全部到位并在岗。 现场查看,核对人员,查阅排班记录、医嘱单。
五、关于省上相关文件、精神
8月11日,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6〕44号),对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我们依据该文及国家、省其它相关要求,结合我市3月发的医疗救助保障方案与初步实施情况,对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关于门槛费。建议继续由贫困户自己负担。目的是降低部分贫困户存在的依赖思想,小病大病都往医院跑、往大医院跑,导致床位紧张,医院不堪重负;防止对非贫困户的不公平。但要作为自负费用之一。
2.关于预交费用。今年初的方案中提出,到乡级、县级、市级医疗机构分别预交不同的费用。省44号文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不缴纳住院预付款”。二者不一致。现在明确:按照省上要求,不交预付款。
3.关于医疗救助对象。全市建卡贫困户人口(脱贫后不再享受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如:2016年底脱贫的,2017年不再享受宜宾市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相关政策),以免加大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的矛盾。
4.关于报销比例。根据省上要求,对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给予全额报销,也就是政策范围内的费用100%报销。
5.关于报销病种。原来市里规定的是23种,国家规定的是93种。现在,对建卡贫困户不再限制病种。
6.关于门诊等是否纳入医疗救助。根据省上要求,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救助;对于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给予临时救助。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卡贫困户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7.关于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救助。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等渠道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由医药爱心基金在筹集额度内再行减免。
8.关于分级诊疗。建卡贫困户患者原则上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确需转往省、市级医疗机构诊治的,必须由县级医疗机构履行转院转诊手续,未经转诊越级诊治的,按规定降低报销比例。
9.关于“一站式”结账。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
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医疗救助等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六、扶贫医疗救助问题(宜宾县的扶贫相关政策,节选与医院相关内容)
1.问:扶贫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宜宾县户籍且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就医可以享受扶贫医疗救助吗?
答:不能。只能享受门诊挂号费减免,由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凭蓝色《扶贫手册》(没有蓝色《扶贫手册》的家庭,持由村社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并经乡镇审核盖章)和医保卡、基本医疗报销手册减免挂号费。
3.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享受的救助政策有哪些?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市一、二医院除外)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程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报销。
4.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报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①蓝色《扶贫手册》(没有蓝色《扶贫手册》的家庭,持由村社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并经乡镇审核盖章);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就医)证明;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据;④大病保险报销凭据;⑤民政医疗救助凭据;⑥医保卡、基本医疗报销手册;⑦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
5.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可享受哪些政策?如何办理?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县外医院除外)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给予全额报销,报销方式为:由所在医院医保报账室按“一站式”程序办理。
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持出院手续到就诊医院医保报账室按“一站式”程序办理医保报销政策,具体为: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②大病保险报销;③医保兜底报销。
6.问:扶贫医疗救助是否遵循分级诊疗制度?
答:是。凡违背分级诊疗制度要求,自行越级到上一级医院治疗的,不能享受扶贫医疗救助政策。
7.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住院自付部分费用超过 500元的,是否有优惠?
答:有。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符合民政救助政策)、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费用超过500元的,超出部分由所在医院按照不低于20%标准予以减免。
8.问: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自费费用有哪些规定?
答: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医保政策范围外的自费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8%;凡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