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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来源:宜宾县人医院 医保科   时间:2016-06-20 16:18:08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居民住院补偿、定额补偿等。
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伏线和补偿比例

  市内定点医疗机械级别 市外定点医疗机械级别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省内三级 其他
起付线(元) 200 400 900 1000 按住院总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剩余部分按40%报销。
报销比例(%) 一档 85 75 50 40
二档 90 80 60 50
 
二、下列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1、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
2、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3、脑瘫肢体综合训练;
4、截瘫肢体综合训练;
5、作业疗法;
6、认知知觉功能训练;
7、言语训练;
8、吞咽功能障碍训练;
9、日常生活能力评审。
三、参保居民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医用材料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乙类药品费用的90%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再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2、符合《宜宾市居民医保一次性医用材料限价目录》单价在200元(不含)以上的医用材料,费用的80%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再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四、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输血(含成份血)治疗的,按物价部门规定医院供患者使用的价格计算,费用的50%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再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五、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中药配方颗粒(由单味中药浓缩提炼而成)不予报销。
六、同一住院参保居民一天使用的中医非药物疗法诊疗项目,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3项,同一项目一天不超过2次。
七、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和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属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检查费用的60%纳入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范围再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八、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限额补助标准为: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病理剖宫产(指重症妊高症,子痫或并发DIC,妊娠合并肾功衰,妊娠合并Ⅲ级心功以上心脏病,羊水栓塞,中央型前置胎盘,失血性休克等),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居民住院报销,不再享受限额补助。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前述款项规定进行限额补助,两项合并不超出住院总费用。
九、参保居民转诊转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国务院“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分级诊疗,逐级转诊。
2、在市内转诊转院的,应在办结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3、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实行补差;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照所住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收取1次,转诊至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收起付线。
4、首诊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越级转诊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除外)的、首诊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除外)的,起付线不享受补差,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十、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3元。
十一、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继续按川卫发〔2012〕414号和川民发〔2012〕91号文件执行。
十二、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为7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用,结余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未连续参保缴费的;
2、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
3、死亡的。
十三、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中途参保缴纳的,不享受当年普通门诊医疗费。